程云律师亲办案例
轮胎爆炸导致修理工受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7
浏览量:364

案情简介:

姜某某系流动补胎人员。2014816日,姜某某在某公司的厂区内为某公司名下的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补胎时,轮胎发生爆炸,导致姜某某受伤,姜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公司垫付了医疗费50000元,后姜某某于20141222日以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28604元,法院确认某公司应当赔偿姜某某各项损失134117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元,判决还需赔偿姜某某84117元。某公司的混凝土搅拌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某公司按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后,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为由拒赔。

承办过程

某公司就本案向程云律师咨询,程云律师经仔细了解、分析案情后,认为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可见,第三者商业责任的保险事故不仅仅限于交通事故,本案事故属于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姜某某受伤,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保险公司以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中第8项规定:在竞赛、测试、展览期间、在营业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属免责范围理由也不能成立,程云律师认为:本案是在使用过程中为了保障车辆正常运行维修发生的意外,维修地点在某公司厂区,免责条款的“在营业场所维修”应是指在维修者的营业场所,而非某公司的场所,本案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后程云律师代理某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承办结果

2015121,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某公司134117元,后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本案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及属于责任免除的范围等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基本认同一审法院的意见,只是认为其中姜某某的鉴定费1300元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鉴定费得到了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六)的约定,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80元(1300元×60%),保险公司依约免于赔偿,故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某公司133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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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云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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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云
  • 执业律所: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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