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云律师亲办案例
拖欠的工程款终被追回
来源: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1
浏览量:234

案情简介

20106月,某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室内园林景观深化设计及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某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位于昆明市某某大厦的室内园林、场景等深化设计、安装项目工程发包给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包干总造价为146万元。同时对工程项目内容及付款方式等作了约定。后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与结算方式进行了变更。在施工过程中,某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增加工程项目,双方于2010915日签订了《园林景观工程增加合同》追加项目的总包干价为17万元,并约定了所有工程项目和数量以及完成时间。后双方于2010921日又签订了《补充合同》再次追加工程项目,该追加项目总包干价为15万元。2010114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双方所有工程项目进行了总的约定,确认总的预算造价为203万元,已支付款项165万元,余款38万元,并约定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保证在20101110日前完成全部工程项目并达到质量要求,如逾期完成工程每天承担2万元罚金。某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在全部工程完工后尽快组织全部验收,总体工程项目完成验收通过(且双方确认结算书),十天之内按结算书支付至97%的工程款,3%作为质保金待一年保质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双方未签订过结算书。201011月底该大厦投入使用。后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向某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讨要剩余的工程款,某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未完成全部工程项目且质量有问题等为由拒绝支付。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代理本案。

承办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项目、双方约定的工程价款是包干价还是预算价,是否必须以双方的结算为最终依据支付工程款?因双方未签订过结算书,某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也从未向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出具过竣工验收报告。一审法院以双方一致认可的《补充协议》中载明,要按结算书来支付工程款,但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已经完工以及结算价格的数额为由,驳回了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后代理律师代为提起上诉。2013626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一、撤销某某法院第××号民事判决;二、由某某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0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012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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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2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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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云
  • 执业律所: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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