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9月20日,缪某某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由缪某某借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0年10月20日止,若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的,须每日按逾期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三向缪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何某某自愿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协议签订后,缪某某将20万元出借给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偿还借款,缪某某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程云律师代理本案。
承办结果
案件经法院受理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何某某拒不到庭应诉。法院经公告后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一、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缪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约金6万元。三、何某某对上述债务不能受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何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后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判决履行义务,代理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早已人去楼空,也没有可执行的财产。而何某某也下落不明,导致缪某某到现在也未拿到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