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云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冰毒565克,仅判处徒刑7年
来源: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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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30,邢某、马某在晋宁县昆阳街道*酒店房间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邢某携带的一个黑色挎包内查获用黄色胶带纸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565克,并缴获购买毒品的毒资9万元。经公安机关审讯,邢某、马某对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该案移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邢某的亲属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陶应强、程云律师作为邢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陶应强、程云律师多次到晋宁县看守所会见邢某。辩护律师初次会见邢某时,邢某表情沮丧,告知辩护律师其知道法律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至少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委不委托律师辩护都一样,辩护律师努力做邢某的工作,打消邢某的疑虑后,邢某详细向辩护律师讲述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在掌握案件的基本情况后,辩护律师经过仔细的分析、研究,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以及丰富的经验整理辩护思路及策略。

201417,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邢某、马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65克,请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两名被告人定罪处罚,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本案存在犯罪引诱、数量引诱、本案系犯罪未遂,邢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主观恶性小(详见辩护词)为由邢某进行罪轻辩护。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辩护意见。201469,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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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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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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