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云律师亲办案例
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其雇佣的员工与发包方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程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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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085,××投资有限公司与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杨××承建××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昆明市××中心的装饰工程。余××受杨××雇佣到该工地从事焊接工作。2010129,余××在从事焊接工作时被高压电烧伤,后送医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余××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因余××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部门要求其申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以后再进行工伤认定。因雇主杨××为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故余××跟据劳社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发包方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承办过程】

20113月,××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陶应强、程云律师代理本案。代理人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结合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代理人经分析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本案中,余××的工作由杨××安排,在工作中受杨××管理、指挥,其工作成果向杨××交付,工资亦由杨××发放,其并未××投资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余××根据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项系对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但用工主体责任系对责任主体的界定,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劳动关系的确认。在确定诉讼思路后,代理人为应诉作了充分的准备。

【承办结果】

201142,仲裁庭经审理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裁决:××投资有限公司与余××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代理人经仔细研究发现仲裁委作出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明显错误。代理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代理××投资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代理人的努力下,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判决:确认××投资有限公司与余××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后余××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余××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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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云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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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云
  • 执业律所: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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